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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清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于2003年4月15日在清华紫光国际交流中心五层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名,代表股份数 142,08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94 %,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徐井宏先生主持,会议对各项报告及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2002年度董事会报告》 同意142,08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二、 审议通过《2002年度监事会报告》 同意142,08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三、 审议通过《2002年度总裁工作报告》 同意142,08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四、 审议通过《200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42,08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五、 审议通过《2002年年度报告》正文及其摘要 同意142,08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六、 审议通过2002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根据天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本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10,020,381.25元,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002,038.13元,按10%提取法定公益金1,002,038.13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4,528,061.60元后,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2,544,366.59元。 鉴于公司本年度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公司2002年度将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同意142,08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七、 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天一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200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42,08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八、 审议通过关于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议案 公司向天一会计师事务所支付因公司与北京清华科技园发展中心进行资产置换之关联交易所发生的审计费用15万元,以及200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55万元。上述审计业务所发生的差旅费等费用均由公司承担。 同意142,08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九、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清华紫光(集团)总公司购买部分房地产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清华紫光(集团)总公司购买其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东门外的紫光大楼二、三、五和六层房屋及紫光大楼占用的全部土地使用权,其中房屋建筑面积6588.4平方米,紫光大楼占用的全部土地使用权面积3999.73平方米;购买总价款为4500万元人民币。因本项交易为关联交易,依据本公司章程规定,持有公司12800万股的关联股东清华紫光(集团)总公司就此议案回避表决。 同意14,080,0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十、 选举李志强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查扬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如下: 李志强:同意142,08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查 扬:同意142,08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谢思敏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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