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国有法人股无偿划转进展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本公司接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清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无偿划转有关问题的复函》(国资产权【2005】411号),国资委批复同意将清华紫光(集团)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国有法人股86,553,6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2%)划转给清华控股有限公司。

本次国有股划转后,本公司总股本不发生变化。清华控股有限公司将持有本公司86,553,6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2%,股份性质为国有法人股;清华紫光(集团)总公司仍持有本公司41,446,4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0.11%。(关于本次股份划转的具体情况详见刊登于2005年1月11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的《清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国有法人股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清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和《清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本次国有法人股无偿划转相关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本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本次国有法人股无偿划转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清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5年4月23日